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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题汇编:申报征收


  1.问:企业刚申请一般纳税人,此月无销售收入,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所以,当月无销售收入,也需要据实申报。

  2.问:长假期间申报日期如何调整?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问: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有何变化?

  答: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服务水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将每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

  4.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申报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5.问:个体工商户在当月26日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需从什么时间开始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就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即应在次月征期进行纳税申报。

  6.问: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当月实际应缴纳税额低于或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应按多少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答:个体双定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一是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二是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三是除以上两款情形以外,个体双定户当期发生额超过定额20%所应缴纳的税款。另外,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双定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20%(含20%),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因此,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当月实际应缴纳税额低于或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存在以下三种纳税情况:(1)当月实际经营额低于核定定额,则按照核定定额缴纳。如果已经连续3个月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20%,可以在按照核定定额纳税后,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2)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高于核定定额,或者存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经营行为,或者当月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以上的应在当月按照实际经营额申报纳税。(3)当月开具发票金额低于核定定额,但当月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20%以下的,可以在当月按照核定定额纳税,但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如实汇总申报缴纳超定额部分的税款。

  7.问:分支机构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设分支机构的企业该如何纳税申报,要分情况而定。总、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纳税申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属消费税纳税范围,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8.问:纳税人在未办理税务登记前发生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税款?

  答:单位、个人无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发生纳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9.问:企业使用网上申报划款后,如何换取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可否用银行划款单入账?

  答:可以到划款银行打印银行划款单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换取完税证明,也可以直接凭取得的银行划款单入账。

  10.问:银行余额不足,导致税款划款失败,公司还需重新网上申报税款吗?

  答: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如果企业银行余额不足,税库银系统会自动重复发出扣款指令,所以企业只要及时存上足额的税款后,系统会自动划转国库。

  11.问: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应如何处理?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12.问:纳税人多缴了税款可以退还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13.问:什么是“零申报”?

  答: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正式营业后,如无经营收入和所得,或没有应纳税款发生(含亏损及免税),也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在纳税申报表的“经营收入”或“所得”一栏填上零或无,这就是零申报。

  14.问: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及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在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15.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延期申报纳税?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16.问:税务机关能否委托市场管理人员代征税款?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委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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