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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辅导:流转税法律制度(20)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般规定同增值税

  (1)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例题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05年)

  A、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取得全部价款的当天

  C、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每一期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答案:C

  【例题2】A市甲企业委托B市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消费品应缴税款应由乙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缴纳。( )

  答案:√

  计算分析题例题

  【例1】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汽车价款(不含增值税)55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万元。

  (2)销售自产轮胎取得的销售额(含增值税)58.5万元。

  (3)购进各种生产用原材料,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7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3万元。

  9月初,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轮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小汽车、轮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计算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

  【解析】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50+5÷(1+17%)+58.5÷(1+17%)]×17%-(70+3×7%)=32.52(万元)

  该公司9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550+5÷(1+17%)]×5%+[58.5÷(1+17%)]×3%=29.21(万元)

  【例2】(2008年计算题)

  甲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生产、进口和销售业务,2007年1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12万元,公司按规定向海关缴纳了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取得了相关完税凭证。

  (2)向公司员工发放一批新研发的化妆品作为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75万元。

  (3)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化妆品,提供的材料成本为86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5万元,当月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化妆品,乙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关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公司当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公司当月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乙公司受托加工的化妆品在交货时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

  (1)关税=完税价格×税率=112×25%=28(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112+28)÷(1-30%)=200(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00×30%=60(万元)

  (2)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的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75×30%=22.5(万元)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86+5)÷(1-30%)=130(万元)

  委托加工化妆品在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130×30%=39(万元)

更新时间2022-03-13 10:56:5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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