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地税局年10月份《涉税信息月报》
涉税信息月报
年第 10 期(总第 46 期)
盐城市建湖地方税务局
目 录
★ 涉税通告
一、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
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四、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 政策公告
一、房改房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个人所有住房用地政策
二、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再明确
三、暂免征营业税的小微企业营业额标准更明确
★ 办税须知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减免备案
★ 12366 热点问题
纳税咨询电话: 12366-2
网上办税厅 : yc.
涉 税 通 告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一般基金费
申报期限: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
近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从今年 10 月 1 日起,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须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在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申请报验登记即可。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则暂维持不变。
三、 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
地点:向阳路办税服务厅(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
接待局长:曹长汛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四、 本月“纳税人学校”课程安排
主题: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实务
时间:
地点:建湖地税局(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59 号)二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新办企业纳税人(办税员)
讲课内容:税收基本常识、基本办税流程、网上办税实务操作、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纳税人应知应会内容。
获取“纳税人学校”培训课件、办班通知等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点击“纳税人学校”栏目。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涉税通告”栏目查询。
政 策 公 告
一、房改房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个人所有住房用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44 号)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二、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再明确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 []88 号)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范围、应缴费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入库级次等内容再次做了明确,同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该通知自
三、暂免征营业税的小微企业营业额标准更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年第 49 号)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 2 万元以下(含 2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6 万元(含 6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超过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此前已多交税的如何申请退还。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办 税 须 知
纳税人如需办理涉税事项,可先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该事项的办理指南。
一、税收优惠政策办理须知系列专题(三十二)
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减免备案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提交资料
( 1 )《涉税事项申请单》;
( 2 )营业执照(第一次备案时提供);
( 3 )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按规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证明;
( 4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注意事项
自
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营业税优惠政策。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办税须知”栏目查询。
12366 热点问题
一、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156 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问:营改增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收取的会务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苏营改办〔 〕 1 号)的规定,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三、问: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一 )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 二 )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68 号)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通知自
如需咨询更多涉税问题,欢迎拨打 12366-2 ,或登录盐城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或“你问我答”栏目进行咨询。
纳税人维权渠道
维权热线: 12366-2
网上维权: yc. “投诉渠道”栏目
维权信箱:各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廉政行风投诉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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