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记录如有污点,不能公积金贷款了
新华报业网讯 从2005年开始执行至今的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及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做出调整。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公积金中心对两大实施细则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过公积金二届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已于本月20起正式实行。《细则》是对之前施行的具体操作办法的微调,包括对多种情形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而针对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条件则有所放宽,并加大了对中低收入以及困难家庭的支持力度。
记者昨日特邀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云,就两大实施细则的调整内容进行了解读。
■贷款实施细则
三种情形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
在贷款实施细则第七条公积金不予贷款的对象中,增加(五)“申请贷款时所购商品住房款已全部付清的”、(六)“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以及(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三种情形。
解读:
杨云表示,商品住房款已全部付清的不予放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套贷而将贷款挪作他用。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其蕴涵的风险也在加大。目前全市的住房公积金个贷比为91.2%,仍属高位运行状态。“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房屋买卖的”申请贷款被叫停,也是借鉴了不少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经验做法,其目的也是防止在直系亲属之间通过虚假买卖套贷。对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这类借款人不予贷款,主要也是风险防范的需要。
借款人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写进细则
新规:
在贷款实施细则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规定中,增加(四)“多人合资购(建)房的,按其产权份额计算可贷额度”、(五)“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相关证明可视同双职工缴存确定贷款额度”、(六)“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的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三种情形。在细则第九条贷款期限的规定中,加入(三)“借款人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的条款。
解读:
杨云表示,“合资购(建)房的,按份计算额度”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多人合资购(建)房申请贷款的实际情况,结合风险防范的需要而做出的调整。而加入后两项规定,目的则是为今后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军属家庭以及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提供政策支撑。“借款人还款期限可延长5年”的规定,已经管委会二届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在09年年底的公积金8大政策中付诸实施。将其写入细则,做为规范性的文件,则是进一步加大对市民贷款买房的支持力度,为部分中老年购房者提供贷款,让更多的市民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公积金账户停缴6个月
将被要求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新规:
在贷款的偿还规定中,增加了第二十七条“当借款人出现经催收后仍然逾期3期(含3期)以上情形时,中心可直接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以及第二十九条“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出现停缴6个月(含6个月)以上或逾期6期(含6期)以上情形的,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本息”两项内容。
解读:
杨云表示,从前的细则在贷款的偿还一项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借款人如何还款以及提前还款等事项,但对于借款人出现多次逾期以及个人账户出现停缴,导致贷款难以及时偿还的情形如何处理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尽管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的逾期率和不良率均比较低,但增加这两项内容,也可以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和减少贷款逾期。而两项规
定实行后,也能够敦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即便是出现违约的情况,公积金中心也可以根据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提取实施细则
适当放宽公积金提取
新政:
在第三条提取范围规定中加入(七)“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条款。(八)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提取条款。加入第四条,将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范围,由本人、配偶放宽到家庭直系亲属的条款。在第十一条第(一)项加入第5条加入“购买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提取条款。
解读:
杨云表示,将前两项规定写进细则,是为了让困难家庭职工可以利用公积金内解决生活中资金紧张的难题。提取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的公积金,则是我市公积金政策的一项创举。该政策已经管委会一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2009年年底的
公积金8大政策中付诸实施。它有效地缓解了职工的贷款压力,但采用柜面转账还款方式,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且在每年3-5月份集中办理。而增加“购买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提取条款,主要是考虑少部分低收入人群因住房困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直管公房使用权。
相关罚则也有调整
记者了解到,此次两项实施细则的调整,还包括增加了提供“拆迁安置房贷款”、“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以及“职工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诈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罚则等相关条款。
对此,杨云表示,原来的两项实施细则从2005年开始已执行至今。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职工对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多。特别是2005年以来,建设部和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意见,我市也陆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更加符合实际、更加便民惠民的政策措施。修改两个《细则》原有的部分条款也可以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在帮助更多的职工群众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的同时,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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