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上调
昨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市区生育保险待遇调整的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27元。按照新基数,生育保险待遇也随之提高,其中顺产的生育医疗费提高了243元,难产提高了365元。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受益对象
三类人群可享受
我市有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生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需要强调的是,参保人生育必须是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内的,超生不报。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职工生育可享受生育费、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所需的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意外流产所用的医疗费。
■为您算账
生育医疗费
顺产涨243元
难产涨365元
此次调整,顺产的生育医疗费按缴费基数的8%计算,新标准为2186元,比去年提高了243元;难产,即破腹产,其生育医疗费则按照缴费基数的12%报销,这样算来,难产报销比去年提高了365元,新标准为3279元。
按此标准计算,男同志参保,其配偶生育且未参保,报销一半的生育医疗费,即,顺产报销2186×50%为1093元,难产报销3279×50%计算得出约1639元。
医疗费涨61元
营养费涨30元
考虑到女职工产假期间,易引起疾病。生育保险待遇因此还囊括了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这两项费用分别按照缴费基数2%和1%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为547元,比去年提高了61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也从243元提高到273元。这两项费用对于生育参保人来说,无论是难产还是顺产都是按照统一标准享受。
凡是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流产孩子未能出生发生的医疗费用也能报销。调高后流产医疗费分别为: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内流产为273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内流产为1093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为1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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